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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簽訂競業條款須以保護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或優勢技術為前提
  • 競業期間最長為2年,在競業期間內每月需要提供員工半薪補償金
  • 如果競業條款內沒有補償條款,該競業條款視同無效

 

勞動部9月24日對外表示,將會公布行政指導原則,對於勞資雙方簽定「競業禁止條款」進行條文規範,預計最快在10月就會公告。

規範內容包括企業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或優勢技術,才可以要求員工簽訂競業條款,且期間最長為2年,在競業期間內每月需要提供員工半薪補償金,如果競業條款內沒有補償條款,該競業條款視同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925000056-260202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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