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慰勞員工會購買禮品、禮盒、員工旅遊、慰勞品、婚喪喜慶禮品等,因這類活動與本業無關,依法不得進行扣抵
  • 除禮贈品外包括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歡送茶會等場地租借、布置、獎品等,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如果違反除對企業追補應繳稅款外,並且可依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罰鍰

 

一般企業慰勞員工會購買禮品、禮盒、員工旅遊、慰勞品、婚喪喜慶禮品等,通常會將購買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將此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因這類活動與本業無關,依法不得進行扣抵,如有違反視為虛報進項,國稅局會連補帶罰處理。

除禮贈品外包括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歡送茶會等場地租借、布置、獎品等,也都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違反除對企業追補應繳稅款外,並且可依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712000169-260205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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