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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2012年民法修正後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
  • 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死亡,且為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只可以由生存的配偶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除了已依契約承諾,或是已起訴之外,其他如繼承人或是債務人不可以代為行使

 

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2012年修正的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也就是除了已依契約承諾,或是已起訴之外,不可以將這項權利進行讓與或繼承。

因此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死亡,且為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只可以由生存的配偶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他如繼承人或是債務人不可以代為行使。稅捐稽徵機關收到生存配偶提出行使權利後,就會將此額度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809000187-260205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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