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如果納稅義務人手頭上現金不夠,繳納稅款有困難者,可以在繳稅期限內用遺產中的股票來抵繳稅款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或是就繳納現金的差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因此一般常見用土地或是股票抵繳
  • 若遺產中的股票為未上市公司,因沒有流動性變現不易,該股票抵繳的每股單價為核課遺產稅時的單價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如果納稅義務人手頭上現金不夠,繳納稅款有困難者,可以在繳稅期限內用遺產中的股票來抵繳稅款。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若遺產稅的應納稅額超過30萬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或是就繳納現金的差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因此一般常見用土地或是股票抵繳。

若遺產中的股票為未上市公司,因沒有流動性變現不易,可以抵繳的稅額會以這個股票的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的每股單價為核課遺產稅時的單價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913000146-260205 (中時電子報)

 

遺產稅超過30萬元,若繳稅現金不夠可以用股票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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