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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定,獨資執行業務的人,不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
  • 另外財政部認定獨資執行業務者本人的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生活費用,因此在計算執行業務所的時不可以用伙食費列支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274207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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