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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國業者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RBC)達250%以上,外國業者的總公司須符合自己母國的清償能力標準
  • 申請前3年沒有重大違規受到處分的紀錄,或有受處分但違法部分已具體改善,並且經過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金管會原文:

為擴大保險業商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保險業從事國際保險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已完成「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草案之預告,近日內將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發布。

依據上開施行細則及管理辦法內容,保險業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資格條件及辦理國際保險業務之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 設立之資格條件:符合以下資格之保險業,可向金管會申請設立OIU:

(一) 本國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250%以上;外國保險業其總公司應符合其母國清償能力標準。

(二) 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二、 業務開放面規範:

(一) 商品送審:以申報制度取代現行核准、備查制度:OIU於銷售保險商品後15天內,向金管會及其指定機構辦理申報。但財產保險商品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商業火災保險及上述險種以外之非主辦公司參與國外共保業務免申報。

(二) 準備金提存:保險商品無法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規範者,申報時可採用符合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瑞士及澳洲或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國家或地區之保險監理機關頒定之規定及專業學(協)會訂定之相關精算準則之準備金提存方式。

(三) 再保險業務: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辦理,但該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條至第12條有關外國保險經紀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再保險自留費率,國際信用評等規定排除適用。

(四) 招攬核保理賠:由各公司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不適用現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但至少須包含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程序(KYC)、核保準則、財 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安排、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再保險攤回等事項。

三、 財務控管面規範:OIU為分公司性質,其資金運用及清償能力以保險業整體一致性原則辦理。

(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

1. OIU應併入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其比率不得低於200%,並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辦理。

2. OIU淨值應達100萬美元。

(二)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不計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並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OIU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資金運用不適用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檢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乙份。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ib.gov.tw/ch/home.jsp?id=2&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0521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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