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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增訂16條之1,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共同約定於保險事故後匯入指定信託帳戶
  • 依據目前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被照顧者需完成提領程序存進銀行信託,實務上若遇經濟弱勢家庭或身心障礙者時處理確有難度
  • 修法後需要被照顧者在投保時,三方就約定好直接信託由銀行負擔照顧需要被照顧者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http://m.cna.com.tw/news/aipl/201804030140.aspx?utm_source=LINE&utm_medium=share&utm_campaign=lineuser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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