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於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增訂第163條之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得比照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方式
  • 未來保險商品消費者可以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

 

 

參考資料來源:

http://m.cna.com.tw/news/aipl/201804030140.aspx?utm_source=LINE&utm_medium=share&utm_campaign=lineuser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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